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媽呀夢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303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9年4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
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
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
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
代理之;復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
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
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2
項,第20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董事長 李佳希
於98年1月17日發現死亡,被告公司復未設置副董事長或常
務董事,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李佳希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被告公司董事亦未互推代理公司之董事,自應增列
全體董事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租用原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D7694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
止租用,至民國(下同)98年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
(下同)2011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為此爰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昌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