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日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日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附件之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5行之「安非
他命」修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另倒數第1行之「安非他
命」修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根據DispositionofToxicDrugsandChemicalsinMan
第5版記述,甲基安非他命主要代謝物為安非他命,於尿液
中之半衰期為6-15小時,一般情況下,施用24小時內,以甲
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可達施用劑量之43﹪,4-7﹪代謝為安
非他命排出。攝取10毫克甲基安非他命24小時內,尿液中甲
基安非他命濃度通常為500-4,000ng/mL,然而也有一群自願
者施用30毫克甲基安非他命,尿液中濃度可高達7,000ng/mL
,其中一些受測者尿液中卻沒有檢測出安非他命的案例。另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70%由尿中
排出,經人體可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其代謝物安非他
命,目前國內發現的多為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使用方式有
口服、鼻吸、煙吸或注射等;安非他命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
,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施用安非他命後,
總計約有施用劑量之90%在3至4天內由尿液排出,在一般
尿液酸鹼值下,於24小時內約有30%的劑量以安非他命原形
排出,在酸性尿液中,於24小時內,原形安非他命的排出量
可增至74%,在鹼性尿液下則降至1至4%等情,有行政院衛
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7月11日管檢字第0950007425號、
97年3月19日管檢字第0970002508號等函釋意見在卷可參。
依卷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中顯
示被告尿液經檢驗之安非他命濃度為1,506ng/mL,甲基安非
他命濃度則為大於10,000ng/mL,遠逾安非他命數值甚多,
參以上述,應可判定被告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為安非他命,應有誤會,爰予更正如
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