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黃欣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告 劉興營
李俊坤 李曜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興營、李俊坤、李曜任被訴傷害原告案件,業經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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