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告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原告 黃嘉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告 劉興營
李俊坤 李曜 任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