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呂學貴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張哲誠 律師被告瑰寶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瑰寶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91,5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2366.32+1314.85│現值│││7100元│=3681.17│000000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755200元│├──────┼─────────────────────┤│土地建物合計│00000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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