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李亦華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被告 張穎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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