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林佳欣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意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