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建吉 原告 陳家財
林明忠 李衍傑 卓培煙 郭世明 被告 柯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億702萬元(即土地之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萬6,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