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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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文昱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前之規定,就起訴前已生之利息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宗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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