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漢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漢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邱漢坤因竊佔、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受刑人邱漢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佔│妨害風化││├───────────┼───────────┼───────────┼───────────┤│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6日至101年1│102.11.11││││月3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27、1151│102年度偵字第6405號││││、123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13│103.06.0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5.13│103.06.05││├─┴─────────┼───────────┼───────────┼───────────┤│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86號│24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