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范馨方 被告 洪永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金簡字第4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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