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陸筱涵
附民被告  莊智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