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林廷暉
被 上訴人 蘇仕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7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
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