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乙○○原名許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