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二五號
被告甲○○具保人 何淑蘭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淑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何淑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經本院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