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蕭筱澐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若婷 律師
李宛芝 律師
被 告 康麗峯
訴訟代理人 陳銘峻
被 告 鄭潔妮
鄭清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儷琪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被 告 賴燕雀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蔡金明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