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蕭筱澐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若婷 律師
       李宛芝 律師
被   告  康麗峯
訴訟代理人  陳銘峻
被   告  鄭潔妮
       鄭清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儷琪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被   告  賴燕雀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蔡金明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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