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1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DARBEEDAVIDLENNARD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000000
00之國籍、護照號碼、入出境紀錄、如已出境應補正英文國外
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宜記載當
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又原告之訴,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統一證號
為「00000000DA」,並記載被告之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1樓」,惟本院依原告提供之統一證號
無法查詢被告之個人資本資料,故被告之權利能力及住居所
並不明確,原告應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