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吳政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7年5月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734272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勳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玩具長槍壹把、BB彈壹罐、瓦斯瓶壹罐、子彈模型伍顆、
矽油壹罐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26日23時5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1把,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記載之玩具
長槍1把、BB彈1罐、瓦斯瓶1罐、子彈模型5顆、矽油
1罐扣案及照片為證。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
長槍雖無殺傷力,惟其外觀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
被移送人辯稱係自臺北地下街買回來的云云,惟尚難認此係
正當理由,是被移送人此部分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堪予
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所
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又扣案之玩具長槍1把、BB彈1罐、瓦斯瓶1罐、子彈模型
5顆、矽油1罐,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
入。
五、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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