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6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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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敬雁
被   告  楊淑霞
訴訟代理人  葉素利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369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4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尚瑞強,此有原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件在卷可稽,爰准由尚瑞強承受訴訟,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 李少峰 於民國(下同)91年6月14日向原告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李少峰得於
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年12月12日
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未按期給付,
雖經原告屢次催討,惟被告仍拒不清償。嗣李少峰於101年
12月26日已死亡,被告為李少峰之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內
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援依民法繼承篇
相關規定,被告就其繼承李少峰之遺產範圍內,償還前揭欠
款。為此,爰依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於
繼承李少峰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379307元,及其中94035
元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等情,被告對渠為李少峰之繼承人乙節亦不爭執,惟辯
稱:伊已於107年1月9日辦理拋棄繼承,經鈞院准予備查在
案云云。
三、經查:
(一)被告對李少峰拋棄繼承乙案,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21日
以新北院德家試107年度司繼字第17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此有被告所提前揭函影本乙紙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依法
拋棄繼承,則原告之請求,即非正當。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承李少
峰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379307元,及其中94035元自106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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