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陳進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26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2699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義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3月24日17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巷○○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武士刀1把於街上遊蕩
遭警方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及照
片。
㈢扣案之武士刀1把。
三、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