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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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星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星良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