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61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原依法院命於七日內起訴,惟嗣後抗告人發現相對人另涉刑事罪嫌,經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抗告人並曾於95年8月29日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臺幣(下同)7,234,000元,相對人自不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前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就相對人及訴外人 吳榮源 之財產在1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1110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原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73號、本院94年度上字第26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在案、嗣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94年度再字第79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假扣押裁定卷查核無訛,是以抗告人系爭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相對人依上述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相對人部分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就此部分,准予撤銷,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已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相對人不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云云,惟查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抗告人以之作為抗告理由,並無可採,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王麗莉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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