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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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5月至92年6月間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詐欺│業務侵占│├───────┼─────────────┼─────────────┤│宣告刑│1年2月│2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犯罪日期│91年5月至92年6月間│91年8月至92年7月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382│438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819│819││├─┼─┼─────────────┼─────────────┤│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6│6│││期├─┼─────────────┼─────────────┤│││日│2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4│94││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819│819││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6│6│││期├─┼─────────────┼─────────────┤│││日│28│2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