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90號聲請人丙○○
宿舍3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