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80號原告 呂欣哲 訴訟代理人 許華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被告陳志遠、 高振男 提解費共新台幣(下同)17,400元,蓋被告陳志遠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中、被告高振男則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茲因被告陳志遠之提解地點係台北,單趟借提金額為1,500元;被告高振男之提解地點係台南,單趟借提金額為7,200元,則以來回各共
2次計算,原告應繳納被告陳志遠、高振男之提解費用各為3,00
0元、14,400元,合計17,400元,特此裁定。又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準此,原告辯稱本件係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提解費係裁判費之一部分而得免納云云,顯無所據,並不足採,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