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5號原告 黃富本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曾世強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庭期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