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原告新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政旗 原告新公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周月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新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對於所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兩輛自用大貨車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