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迎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