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酒醉駕車及肇事逃逸案件(未包含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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