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甲○○
籍設台新村2號(現在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九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關於刑事判決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號解釋,亦得參照上開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
本件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而非「Z000000000」,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本院上開判決所載上訴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顯有錯誤,應更正為「Z000000000」,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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