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94年5月1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正本,茲發現漏載,應裁定補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9頁理由欄末行應補充「旨,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理由欄末一、二行原為「證明已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據上述判例之意」、「旨,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正本第9頁理由欄末漏載「旨,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等字,此顯係判決正本漏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意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