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00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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