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謝宜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水 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查報拆除騰空鐵門圍籬所需費用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