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 謝文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具狀說明與相對人即失蹤人 趙福源 之利害關係,並補正可資釋明之證據。(卷附資料僅見聲請人與相對人之父為土地共有人,於未辦繼承登記前,尚未能據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利害關係)。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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