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
二、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三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之證明文件(須附回執正、反面)。
三、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52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第三人 高震洲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