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號聲請人 謝福華 即福德競技場
謝葉月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