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田佳禾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許慧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華麗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1號停車位之面積及客觀交易價額為何?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294、29
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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