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0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嘉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簡字第2095號簡易判決,業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呂嘉霖位於屏東縣○○市○○街○○○巷○弄○○號之住所及屏東縣屏東市○○街○○○○○號4樓之8之居所,並由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於107年1月25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並於107年1月29日送達至被告戶籍地即上開住所及居所,並由同居人即其祖母收受,此有本院該裁定1紙、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頁至同頁反面、第44至45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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