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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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告 林振望 原告 何政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 周子定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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