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告 林振望 原告 何政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 周子定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