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 葉信政 即被告上訴人 白珀勳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信政、白珀勳二人因犯詐欺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二人不服該判決於106年12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二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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