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朱成基 訴訟代理人 朱文達 被告 朱年斌
朱來通 朱成龍 朱成都 吳為朝 朱水賢 陳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074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面積10,080.7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8300分之501=1,582,0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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