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魏援宜 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被告 蔡慧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複代理人 曾酩文 律師
鄭牧民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昭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續偵字第一三六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病患 魏樹鴻 於民國95年5月11日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下稱忠孝醫院)施行血管瘤切除手術,因術後手臂腫脹,轉入忠孝醫院加護病房,嗣發生腎衰竭併呼吸衰竭及吸入性肺炎而陷入昏迷,於6月3日轉院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下稱和平醫院)之加護病房,19日上午10時許,由被告蔡慧芳醫師囑值班護士將病患轉入普通病房,21日晚間11時許因病患幾停止呼吸、全身溼透及癱軟等症,蔡慧芳醫師始再同意將病患轉入加護病房,惟病患於6月16日即因蔡慧芳醫師借詞呼吸器脫落遭卸除呼吸器,而使呼吸困難等症嚴重惡化,且僅提供每日1500大卡之熱量,致其肌肉嚴重銷損,病患於6月19日轉入普通病房後之下午3時許,因呼吸衰竭再次陷入昏迷,蔡慧芳醫師經伊要求轉入加護病房仍未置理,致使病患於9月3日死亡,蔡慧芳醫師之診療顯有過失,且上開過失與病患死亡結果間具因果關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等語。而蔡慧芳醫師診斷行為是否有過失,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續偵字第136號偵查案件續行偵查且尚未終結,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