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魏援宜 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被告 蔡慧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複代理人 曾酩文 律師
鄭牧民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續字第13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偵查結果,攸關被告蔡慧芳於執行職務時是否具有過失之認定為由,於99年9月6日裁定命在該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412號不起訴處分書(原案號為98年度偵續字第136號)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