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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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86號原告申○○被告壬○○
法務部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巳○○被告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亥○○被告天○○
丙○○庚○○台灣高等法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被告最高法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戌○○被告檢察總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未○○被告寅○○(特偵組檢察官)
子○○(特偵組檢察官)己○○(特偵組檢察官)宙○○(特偵組檢察官)辰○○(特偵組檢察官)酉○○(特偵組檢察官)午○○(特偵組檢察官)黃○○(特偵組檢察官)癸○○(特偵組檢察官)戊○○(特偵組檢察官)地○○(特偵組檢察官)玄○○(特偵組檢察官)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宇○○被告丑○○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乙○○丁○○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另有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回復被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重上訴字第1號判決理由,檢察官依預算法規定,特別費編列為首長二級業務費用,被告壬○○捐款新臺幣(下同)6808萬元,為因私支出,詐領特別費1117萬元原狀,回復被告最高法院應更正廢棄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被告壬○○貪污無罪、臺灣高等法院96度矚重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告壬○○貪污無罪、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告壬○○無罪,發回更審原狀,賜判被告壬○○、檢察總長、特偵組檢察官、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天○○、丙○○、庚○○、應連帶返還原告、被告公共利益1117萬元等云,核其所訴均無民事上請求權,顯無勝訴可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2項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