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9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新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九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新維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以102年度交易字第九五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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