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添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添貴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黃添貴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添貴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1日│102年1月20日│102年1月21日│101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554號│字第3554號│字第3554號│字第437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06號│102年度易字第606號│102年度易字第606號│102年度易字第1148││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5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06號│102年度易字第606號│102年度易字第606號│102年度易字第114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19日│102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03號│字第4803號│字第4803號│字第6930號│││(編號1至3之罪經定│(編號1至3之罪經定│(編號1至3之罪經定│(在監執行中)│││刑為有期徒刑11月,│刑為有期徒刑11月,│刑為有期徒刑11月,││││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