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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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林紅勳
被 告 李世明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三㈠第五行及三㈢第二行中關於「3,360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3,6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