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王可富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劉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委任契約有所請求,而上開契約
第八條業已約定:「委任人與受任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雖未於該委任契約上簽名,惟依
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已自承該委任契約係兩造合意訂定,
故對於上開管轄條款自應足認原告已同意。另兩造均非法人
或商人,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適用。揆諸首揭說
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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