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調字第1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二、相對人金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調解狀繕本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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