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調字第1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二、相對人金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調解狀繕本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