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慶光
楊美鑾 游方明 黃耀德 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慶光供擔保新臺幣(下同)594,000元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00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聲請人陳慶光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楊美鑾供擔保744,000元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00
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聲請人楊美鑾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游方明供擔保708,000元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00
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聲請人游方明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黃耀德供擔保636,000元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00
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聲請人黃耀德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考。另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復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自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且參酌現今金融機構存放款利率均低於週年利率5%,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致無法立即受償債權金額之損害,以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應屬適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00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鈞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審理中。而系爭執行事件中遭查封之聲請人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卷宗查閱屬實,核與首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為26,382,398元,惟系爭執行事件中遭查封之聲請人不動產標的公開拍賣之底價各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7,880,000元,有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陳報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酉字第18
658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月12日桃院祥梅
109年度司執字第11002號函在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可稽。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諸司法院頒佈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事件之辦案期限雖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惟本院審酌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繁簡程度,並加計其間文書送達或其餘程序事項所可能耗費之時日,預估以3年為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可能期間。準此,本件相對人因各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期間,所各可能遭受之損害即各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應供擔保之金額。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附表:(面積:平方公尺;金額:新臺幣)┌─┬───┬─────────┬────┬─────┬──────┬──────┬──────┐│編│所有人│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最低拍賣價格│應供擔保金額││號││││││總額││├─┼───┼─────────┼────┼─────┼──────┼──────┼──────┤│1.│陳慶光│桃園市○○區○○段│224.41│162/10000│200,000元│3,960,000元│594,000元(││││1321地號土地│││││計算式:3,96│││├─────────┼────┼─────┼──────┤│0,000元×法││││桃園市○○區○○段│1009.17│162/10000│1,040,000元││定遲延利息年││││868地號土地│││││息5%×3年=│││├─────────┼────┼─────┼──────┤│594,000元)││││桃園市○○區○○段│53.22│全部│2,720,000元││││││12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526巷17弄6│││││││││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29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2.│楊美鑾│桃園市○○區○○段│224.41│221/10000│240,000元│4,960,000元│744,000元(││││1321地號土地│││││計算式:4,96│││├─────────┼────┼─────┼──────┤│0,000元×法││││桃園市○○區○○段│1009.17│221/10000│1,200,000元││定遲延利息年││││868地號土地│││││息5%×3年=│││├─────────┼────┼─────┼──────┤│744,000元)││││桃園市○○區○○段│61.97│全部│3,520,000元││││││126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526巷17弄8├────┤│││││││號7樓;含共同使用│陽台7.68││││││││部分129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停車位編│││││││││號17)││││││├─┼───┼─────────┼────┼─────┼──────┼──────┼──────┤│3.│游方明│桃園市○○區○○段│224.41│185/10000│320,000元│4,720,000元│708,000元(││││1321地號土地│││││計算式:4,72│││├─────────┼────┼─────┼──────┤│0,000元×法││││桃園市○○區○○段│1009.17│185/10000│1,120,000元││定遲延利息年││││868地號土地│││││息5%×3年=│││├─────────┼────┼─────┼──────┤│708,000元)││││桃園市○○區○○段│57.28│全部│3,280,000元││││││127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526巷17弄3│││││││││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29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停車位編號15│││││││││)││││││├─┼───┼─────────┼────┼─────┼──────┼──────┼──────┤│4.│黃耀德│桃園市○○區○○段│224.41│201/10000│400,000元│4,240,000元│636,000元(││││1321地號土地│││││計算式:4,24│││├─────────┼────┼─────┼──────┤│0,000元×法││││桃園市○○區○○段│1009.17│201/10000│1,040,000元││定遲延利息年││││868地號土地│││││息5%×3年=│││├─────────┼────┼─────┼──────┤│636,000元)││││桃園市○○區○○段│57.22│全部│2,800,000元││││││128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526巷17弄1├────┤│││││││號2樓;含共同使用│陽台7.61││││││││部分129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停車位編│││││││││號30)││││││├─┼───┴─────────┴────┴─────┴──────┼──────┼──────┤│5.│合計:│17,880,000元│2,6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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